马一德:知识产权检察的专门化

  • 发布者: IPer
  • 创建时间: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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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日益复杂,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对检察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检察机关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整合,探索专门化建设路径,取得了诸多实践成果,但在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认知偏差影响了专门化建设的实际效果,未能充分释放知识产权检察的制度效能,即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过程,还存在机构设置与职能整合尚未完全匹配、履职结构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刑事主导倾向、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异化与检察专业能力消解等问题。通过梳理当前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建设中存在的待解决问题,探索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转型方向,并对专门化体制建构提出具体思路,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能力、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引  言

       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与之相应,我国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以人工智能、生物技术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精准度与专业度提出了极高要求,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查明与刑民行交叉难题,已远超传统刑事检察的知识边界。日趋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诸多司法难点,检察机关内部知识更新机制还存在滞后性,导致部分检察人员未能及时获取最新技术信息和相关法律知识,这制约了检察机关在高技术领域监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由于民事侵权赔偿与刑事追诉的证明标准和法律要件存在差异,非专门化的办案模式极易导致“以刑代民”现象。在刑民行检察分割办案模式下,缺乏专门化的知识产权检察监督端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未完全解决,“以罚代刑”现象仍然存在。如此,检察机关难以对侵权行为进行一体化的惩治与预防,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拳头效应”未能充分释放。

       当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创新战略与全球科技竞争的核心要素。非专门化的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难以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需求。政治性是检察职能的“宿命”,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反复强调,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当好犯罪的追诉者,更要成为创新生态的守护者。只有通过专门化建设,才能顺应国家发展战略布局,与审判领域改革并行完善专门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制。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政绩,体现在运用法治力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如何运用法治力量、怎样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则考验检察人员办案智慧和专业水平。而这正是我国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改革的目标。那么,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专门化改革,破解上述体制的机制障碍,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格局,服务于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大局,已成为亟待研究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进展和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在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改革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也仍有不少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梳理回应,这些问题关乎着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转型的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进展

       在机构上,现有的检察机关体系已构建起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为龙头、省级专门部门为骨干、基层专业团队办案为基础的组织体系。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内部综合办案组形式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机构专门化建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体系”的制度建设思路。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厅,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迈入专业化发展阶段。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筹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立足区域创新实际,因地制宜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专门机构建设。例如,北京检察机关较早实现了知识产权专门机构的全覆盖,并对涉网、涉科技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形成了“专业团队+专门管辖”的北京模式。上海、陕西先后设立了省级检察院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部,整合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职能。湖北、浙江、内蒙古等地经批准挂牌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员额检察官。这一组织体系的重塑,有效解决了以往“多头履职”带来的标准不一、衔接不畅等问题,为做实高质效办案奠定了组织基础。

       在机制层面,检察机关确立“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和“一案四查”办案模式。“四大检察”机制的建立,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跳出了传统刑事制裁单一框架,实现了监督职能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全面覆盖。“一案四查”作为专门化改革最具代表性的办案机制,要求检察官在受理案件时,同步审查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违法监督及公益诉讼线索,真正做到“进一家门、办四家事”。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9102人,同步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检察案件1251件、行政检察案件1795件、公益诉讼立案612件,综合监督案件总量达3658件。这充分表明,检察监督已从单纯的打击犯罪,向权利救济、市场秩序维护与公共利益保护一体延伸。例如,在长沙“中联重科”商标侵权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引导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现了维权与挽损的双重效果。

       在能力建设上,检察机关依托技术调查官制度和人才库建设,显著提升了专业化水平。针对专利、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密集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印发了《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并聘任了首批60名技术调查官,为办案提供专业支撑。地方实践同步跟进。北京率先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京津冀检察机关建立了技术调查官共享机制,天津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委托北京技术调查官审查机械结构等专业问题。河南、山东等地先后与法院联合或独自聘任了技术调查官。此外,北京、武汉等地还聘请知识产权局审查员、高校专家学者担任检察官助理,全程参与案件研讨,有效弥合了法律与技术的认知鸿沟。在人才梯队建设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全国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2025年扩容至132人,并通过多期专题研修班实现业务骨干轮训全覆盖。各地也涌现出长沙“守创者”、武汉“光谷”等一批专业化办案团队,形成了“专业人才+专门机制”的能力建设格局。

       (二)待解决的问题

       1.机构设置与职能整合尚未完全匹配

       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核心目标,在于打破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壁垒,实现一体履职。但在试点推进中,受认识偏差、资源约束与路径依赖等因素影响,改革初衷在实践中出现一定偏离,机构“物理整合”与职能“化学融合”尚未完全实现。

       第一,机构独立性与职能整合度不足。部分检察院仅在原有刑检部门加挂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牌子,人员、编制、经费均未独立,难以实现完全独立办案。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以内部综合办案组形式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这一模式曾为多数试点院所仿效。但囿于规模偏小、稳定性不足等先天局限,各地开始探索更加多元的组织形态,尝试专设知识产权检察机构。也有检察机关尝试在办公室下设数个办案组,实现内部扩容。还有检察机关还在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之上设立院级领导小组,以领导协调试点工作推进,以及选择由相应的检察部负责人协调推进。然而,这些内设机构的模式,易受限于原有部门的办案权重,无法完全实现统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形合实不合”问题较为突出。一方面,多数检察院的知识产权办案人员是从其他各业务部门抽调而来的,相关人员甚至还承担原部门的工作,无法全身心地投入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另一方面,这些内部机构的成员还多以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员为主,对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律不如刑事法律那般熟知,导致“四大检察”发展不均衡,综合履职效果打折扣。

       第二,专门化改革存在“重形式、轻实质”倾向。有些检察机关虽然内部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的有关机构,但仅将专门化简化为机构挂牌、人员集中,而未触及办案思维与权力运行机制的变革。实践中,一些地方满足于加挂牌子、抽调人员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却未同步建立专业化的办案规程、技术调查官制度和跨部门协同机制。这种“形式专门化”,导致案件仍按传统路径办理,难以应对技术事实查明难、权利边界认定难、侵权损失计算难等核心问题,削弱了司法保护的精准性与权威性。更为突出的是,此类“办公室”常沦为临时性协调平台,缺乏稳定、独立的履职逻辑,遇到复杂案件依然推给原业务部门,既无法真正凝聚专业化办案力量,也难以积累专业化的办案经验,使得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改革成效停留在表面,无法实现预期的改革效果。

       第三,跨部门协作机制运行不畅,协同保护合力尚未形成。部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多停留在“协议签署”层面,常态化的线索互移和信息共享的平台仍不健全。从检察权运行看,在传统检察权行使模式中,依据一般诉讼流程检察机关设立内设机构,每个内设业务机构分别享有诉讼程序流程中的一项或几项检察权,如侦查监督部门享有侦查监督权、公诉部门享有决定起诉和提起诉讼的职能,民行监督部门享有对民行诉讼的检察监督权。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虽然建立了行刑衔接机制,但有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一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但部分平台运行中尚存在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录入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影响了部分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的监督效果。〕三是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模式下,异地行刑衔接面临“跨地域壁垒”。检察机关向异地行政机关发出的检察意见常因层级不对等、沟通不畅而得不到回应,影响监督刚性。

       2.履职结构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刑事主导倾向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规则持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不断强化。2020—2025 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整体呈上升趋势,年均增速约12%。2023年出现明显跃升,同比增长40%,2025年受案件质量提升、轻微案件不起诉增多影响,起诉人数有所下降,但案件数持续处于高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已经成为发挥法律保护威慑力的最有力武器,但也导致部分检察机关过度依赖刑事打击,对民事侵权救济、行政合规监督等前端、柔性手段运用不足。在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检察“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理解不到位,存在“重刑轻民行”的倾向,认为知识产权检察的核心就是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只要做好刑事打击就能完成保护任务,对民事监督、行政监督中涉及的权利保障、规范引导等功能重视不够,综合履职的结构性失衡问题较为突出。

       刑事主导倾向的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办案思维还存在一定的刑事主导化倾向。部分办案人员习惯于“构罪即捕、构罪即诉”的刑事逻辑,对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判断、行政违法性审查缺乏敏感性和审查能力。同时,有些检察院的考核仍以刑事公诉为主要目标,这种目标的实现更符合传统检察院的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了“重刑”倾向。第二,有的专门检察机构的程序运行刑事中心化,还会出现“以刑代民”的现象。过度依赖刑事手段解决侵权纠纷,容易导致民事赔偿的填平功能被忽视。知识产权本身是私权,权利的侵害仍需以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则为中心,一些本可通过民事途径高效解决的纠纷,却被纳入刑事程序,增加了权利人维权成本和司法负担。同时,对一些不构成犯罪但应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因反向移送行政处罚的机制不健全,易出现“不刑不罚”的真空地带,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第三,产生的保护效果出现错位。办案过分追求“定罪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等刑事指标,而对权利人最关切的损失赔偿、市场秩序恢复、竞争壁垒消除等民事和公益保护目标关注不足,导致司法供给与创新主体需求不相匹配。

       这一现象并非偶然,刑事主导倾向的长期存在,有着深刻的能力结构根源。在处理涉及技术的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关知识产权法的专业能力的缺失,使得检察团队在审查此类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关键点,直接影响案件质效。这与现有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知识背景密切相关。当前大部分知识产权检察办案人员多出身于刑事检察部门,系统学习过知识产权法、民商事法律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占比不高,对民事、行政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监督规则、办案流程不够熟悉,办理此类案件的信心和能力不足,自然倾向于选择自己更为熟悉、操作流程更清晰的刑事办案模式,这种能力结构的偏差进一步固化了“刑事主导”的路径依赖,成为制约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落实的主要瓶颈。

       3.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异化与检察专业能力的消解

       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文化创新的产物,其权利行使方式较传统财产更具特殊性,对司法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体现为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专业性,尤其是对于技术类案件而言,技术事实的准确性认定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另一方面,体现为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知识产权纠纷通常涉及民、行、刑三类案件交叉,纠纷的法律属性难以判定。知识产权法院对案件的法律定性和判决结果存在分歧,检察机关也面临着如此困境。例如,“蒙娜丽莎案”是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后经审查提起抗诉并最终改判的商标行政诉讼纠纷第一案,该案涉及商标近似问题的判断,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确立规则入手,在对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的认定等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这一事实问题进行了认定,并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商标案件的复杂性况且如此,专利、商业秘密等技术类案件的专业性更强,事实认定更难,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面临的挑战无疑更大。另外,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而言,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专业化、组织化、智能化的特点,嫌疑人通常有着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专业技能,作案手段隐蔽狡猾,查证难度大。

       加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涉及著作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等技术性较强的领域,这就对检察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对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定位若把握过宽,反而容易形成“技术依赖”。第一,审查判断虚化。部分办案人员自身缺乏相关技术背景,倾向于直接采信技术调查官的意见,缺乏对意见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验证,导致技术调查意见几乎直接决定了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第二,功能定位错位。未明确意识到技术工具在查明技术事实层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它本身主要解决“是什么”的事实问题,难以完全覆盖“应当如何”的规则适用与价值判断。如果在办案中忽略技术与法律的分工,容易弱化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目标的整体考量。第三,未重视内生专业能力建设与技术引进的统筹协调。个别地方在满足于借助外脑、引进技术平台的同时,对自身办案需求的系统梳理和内生专业能力建设关注不够。若在尚未厘清实际需求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各类技术检索与分析系统,而未能同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专业人才的培养,不仅难以形成稳定的办案能力,还可能固化“专门化等同于技术装备升级和人员外包”的认知偏差,反而不利于专业素能的实质提升。总之,过度依赖技术调查官,易导致检察过程中的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的模糊,使得法律问题最终演变为技术问题。

       综上,我国知识产权检察的专门化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此过程中仍存在要解决的问题,诸如机构设置与职能整合尚未完全匹配、履职结构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刑事主导倾向、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异化与检察专业能力的消解等。这三项问题涉及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深水区,是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进程未来的努力方向。只有清醒认识到这些认知偏差,才能避免陷入专门化建设的方向性错误,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转型发展打牢认识基础。

       二、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转型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转型,本质上是检察机关向创新生态治理者的角色转变,从个案办理到规则制定的职能转变,以及组织形态的转变。这一转型并非简单的机构重组或人员调整,而是需要确立一套全新的底层逻辑。

       (一)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逻辑基础

       专门检察制度的确立对于强化检察机关在特殊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基础性意义。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根本动力,源于知识产权案件在法益结构、法律规则、技术事实和救济目标上,均与传统刑事、民事案件存在的本质性差异。知识产权虽属私权,但其强保护直接关乎公共利益,即有关创新秩序和国家竞争力。传统刑事检察以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为首要目标,知识产权检察则需在保护私权激励创新,与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公共竞争秩序之间寻求精妙平衡。倒逼检察职能从传统的“刑事公诉人”单一角色,向“公共利益平衡者”综合角色演进,要求检察官同时精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并能运用合规考察、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多种工具,实现最优保护效果,而非一诉了之。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检察职能,不再只是局限于个案的定罪量刑的范畴。随着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综合履职逐步试行,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开始发生结构性变化,2021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538件,2025年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检察案件达到1251件。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成果初显。而当前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结构调整需求愈益深化。

       从治理逻辑来看,专门化调整具有现实的紧迫性。组织的行动逻辑深受其职业形象、制度条件与资源供给的制约。如果我们未能追溯检察机关的自我职业形象及其组织与制度的基本条件,便难以理解其行动逻辑,更遑论将其归入“真正的专业”。专业所秉持的价值与规范,常在司法机关的设备配置与人力资源等具体工作条件中被削弱,从而做出更标准化、更迅速且更程式化的科层式决策,这并非源于司法机关的“性质”,而是对日常资源匮乏所采取的自我保护。面对检察机关办公室内堆积如山的案卷、共用的书记处、团队编制不足以及同样存在缺陷的转录软件等多重挑战,也威胁到新人员的招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策与基础设施的支撑。就知识产权检察领域而言,知识产权案件本身兼具专业性与复杂性,对办案人员的技术认知、法律适用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资源供给的不足会直接放大现有检察履职的困境,检察官的专业精神与职业伦理也将受到冲击。因此,推动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既是优化创新生态治理的制度选择,也是对现实资源约束的积极回应。

       当前,我国专门检察制度的发展明显落后于专门法院,两者设置失衡问题较为突出。普通检察机关和普通法院在级别和地域上基本对应,这一对称结构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设立之初,专门检察机关和专门法院亦大体遵循这一对称原则。但近些年,两者发展步伐显著拉开,专门检察院的发展明显滞后专门法院。受此影响,现有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多依附于普通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检察部门,这种专门审判和非专门检察的结构性不对称,打破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检察与审判的对应性,既难以满足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专业性强的特殊要求,也无法完全适配专门法院的诉讼需求,容易引发检察环节与审判环节的衔接不畅,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这一现实失衡,恰恰印证了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必要性,这既是优化知识产权司法权力配置的内在要求,也是回应创新保护现实需求、构建协同高效的专门化司法体系的逻辑起点。

       (二)刑事公诉到知识产权治理

       传统知识产权检察以刑事公诉为核心,围绕个案办理的刑事追责展开履职,侧重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事后打击,履职场域基本局限在刑事领域,难以回应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全链条治理的现实需求。实现专门化转型,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从单一的刑事公诉,转向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综合治理。近代以来,随着刑事司法重心转向效率与预防,检察官职能的加强与法官职能的削弱已令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平衡发生显著改变。知识产权检察更需打破传统检察职能“条线”分割的办案模式,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实行一体审查、一体研判、一体履职,推动案件统一受理、资源统一调配。通过对各类执法司法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推动形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多方协同的知识产权治理格局,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治理枢纽的衔接带动作用。相应地,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目标,也从打击犯罪的单一目标,拓展为保护产权、激励创新、规范竞争、保障公共利益的多元平衡。在这一目标指引下,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不再系于刑事追诉指标的完成,而是转向以高质效履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系统集成。

       在民事领域,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的痛点,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帮助权利人获得司法救济,增强权利人的维权能力,激活权利主体的自主维权动力,同时强化知识产权民事监督职能。在行政领域,针对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缺位与标准不一问题,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检察监督,推动知识产权行政监管标准与司法认定标准的衔接统一。但当前知识产权行政检察存在着监督位序边缘化、监督案件类型单一、一体化办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监督线索的发现和移送渠道的不通畅。检察机关借助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协同,后者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具备刑事检察监督价值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较多,但具备行政检察监督价值的行政执法违法信息很少见。另外,刑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线索,可以线下移送给知产检察部门,这种方式随机性较大,移送数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检部门发现和甄别线索的能力。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就是知识产权行政检察工作要更积极地履行保护创新推动发展的责任,更积极主动地行使监督权,及时移送行政执法中的监督线索。

       在公益诉讼领域,针对侵害公共利益型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如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盗版侵害公共文化权益等情形,检察机关通过提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数字技术使版权侵权呈现出主体匿名、行为分散、后果扩散的特点,平台化与智能化等新型侵权形式让事后救济模式难以应对。公益诉讼制度恰好可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优势,突破“不告不理”的局限,对损害文化多样性、破坏数字市场公平性等抽象公益损害行为主动干预。2019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协同集体管理组织推进跨区域维权行动,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成功化解了版权领域中的系统性侵权问题。2021年,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立,并发布《浦东新区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在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下,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路径。

       需要强调的是,综合履职并非弱化刑事保护,而是推动刑事手段在更高层次上精准发力。特别是在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时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趋势发生了明显改变,在犯罪类型、行为方式、犯罪结构以及组织形态等方面均呈现出新特点。人类在提取、生成、存储和处理文化元素方面的能力显著提升,推动了多种新型智力成果创作方式的出现,如智能化设计、计算机辅助发明以及数字化创作等。同时,也出现了利用机器、软件等工具进行剪辑、拼接等新型知识产权侵害形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逐渐显现出智能化和虚拟化的特性,这对追诉此类犯罪时的收集、检控等工作构成了挑战。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多以电子数据为依托,而电子数据存在难以封存与扣押的特性,并且数据量巨大,致使收集与分析工作极为艰难。电子证据也易于被篡改、更新或者删除,其真实性与完整性常受质疑,往往会出现证据链不完整、证明力欠缺等问题。与此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逐渐呈现出规模化、体系化和有组织化的特征,跨境现象显著,且时常伴随洗钱等犯罪活动。面对这种新态势,若检察机关仍固守传统刑事追诉模式,仅依赖“构罪即诉”的线性思维,必将面临严峻履职挑战。

       (三)个案办理到规则制定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不仅要求办案模式的升级,更意味着检察职能从“个案办理”向“规则供给”的拓展。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聚焦于单个侵权案件的办理,完成对个案侵权行为的追责便宣告工作终结,缺乏对同类案件背后共性问题的梳理提炼,也未能从治理层面回应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需求。知识产权检察的专门化,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完个案之后,进一步延伸检察职能,对一定时期内受理的同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出特定行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环节普遍存在的漏洞与风险。通过监督一个案件,推动解决某一领域、某一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及导向问题,从而发挥对类似案件的指导作用。具体而言,针对梳理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可向相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制发改进治理的检察建议,推动完善行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另外,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典型案例、撰写发布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等形式,向社会清晰传递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态度与认定标准,为行业内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提供明确行为指引,减少侵权风险,优化创新生态。这种从“办案者”到“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转变,正是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区别于传统办案模式的核心标志。

       2026年,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释放出鲜明信号,知识产权检察正在从“办具体案件”逐步走向“盯制度运行”。这说明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矛盾,不再仅是个案侵权是否得到了救济,而是制度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的目标。该白皮书中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同步展开的图景,正是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制度运行、拓展治理空间的直接体现。在地方层面,北京检察机关从办理的案件中总结出了多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例如,在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明确了玩偶形象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规则;在北京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首次把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复制他人作品以牟利的行为纳入刑事司法打击范围,明确了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领域“复制发行”的判定思路。在涉高校数字图书馆侵权系列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依托专业辅助办案机制,明确了链接服务和内容提供之间的本质差异,认定高校数字图书馆仅提供链接服务且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法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规范有序的数字时代文化传播秩序,以此突出了数字时代学校对数字图书的责任界限,协调了版权保护与文化传播之间的关系。

       可见,知识产权检察的专门化,还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对涉及规则空白、行业标准模糊的新型疑难案件办理,提炼出可反复适用的裁判规则和行为标准。面对数字时代下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出现,知识的创造与传播速度加快,传统的知识产权检察履职难以与之同步发展,无法做到各领域的全面覆盖。就数字经济领域而言,此类知识产权容易被盗用侵权,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不足,但过度严苛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又会对创新成果转化产生阻碍,因此,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需要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及时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则,平衡私权保护与知识传播之间的利益,不可将所有的司法任务集中于裁判机关。同时,技术革新使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客体范围变得模糊,比如,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学界与实务界未能达成共识,如何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下的数据等新型客体进行保护,可否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等问题还有待讨论。对此,检察机关不能仅作被动适法者,而应通过对涉及规则空白、行业标准模糊的新型疑难案件的办理,主动回应实践困惑,填补制度缝隙。

       (四)组织形态的转型

       检察机关要实现利用刑事起诉、民事监督、行政监督、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职能,就必须实现知识产权的综合履职,而要实现这种综合履职,就必须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检察组织形式进行改革。当前,受传统检察机关单一部门职能限制,专业资源有限,无法实现知识产权检察的综合履职,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尽管“捕诉合一”改革已经完成,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会整合为刑事检察部门,统一行使刑事检察职权。但在知识产权领域,依然存在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不同业务部门分别履行职能的情况,这就要求不同部门的检察官全面掌握案件的法律问题、专业知识以及证据问题,推动组织形态转型,打破单一部门的职能限制,统筹配置办案资源,既能够集中办理重大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也能通过集中培训、类案研讨等方式,统一知识产权检察的办案尺度,整体提升不同地区知识产权检察的专业水平。这种组织形态层面的调整,从制度上保证检察官有相应资源对知识产权案件做到“侦捕诉”联动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将案件办理清楚,改变当前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处理中的窘境。长沙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等机构,正是这一转型的典型代表,探索出“三检合一”的有效路径。

       同时,知识产权检察的综合履职要打破辖区壁垒。当前,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管辖权分散,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对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活动形成有效监督,以确保法律标准适用统一,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按照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审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则由省级高级法院进行审理。基层和市级检察院很少涉足对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结果的监督事务,难以在实际操作中积累办案经验。虽然省级检察院与最高检承担了大部分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的监督职责,但由于案件总量偏少,且多集中于非技术类纠纷,在办案过程中并未将这些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加以区分,也未形成专门化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模式,致使检察机关在专业化办案水平上有所欠缺。此外,就知识产权检察的区域差别而言,知识产权纠纷通常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高度相关。以往按照行政区划构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进一步加剧了知识产权保护专业能力与保护水平的不均衡状况。况且,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案件的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显著正相关。办理案件数量较少的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水准相对落后。破解之道,在于推动跨区域知识产权检察机制建设。通过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统筹配置专业资源,实现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中办理、统一标准。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还要求检察机关跳出政法协同的传统框架,向产业协同深度拓展。检察机关不仅要与法院、行政机关协同,更要与知识产权交易所、行业协会、开源社区、电商平台在数据与规则方面协同。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联动,能够打通知识产权检察全流程的信息壁垒,将规则前置到产业一线,提前识别新型知识产权风险,也能在案件办理中及时获取专业领域的行业共识与实操标准,避免脱离产业实际作出司法判断,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办理的精准性与合理性。更进一步,这种跨主体、跨区域的组织形态转型,也能逐步缩小不同地区间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能力的差距,推动全国层面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逐步统一。

三、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体制的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史卫忠指出,为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检察机关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建设,并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体制的建构,是推动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从理念落地为实践的核心保障,需要从组织架构、运行规则到能力建设等多个层面系统推进。

       (一)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职能的强化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现实困境,根植于传统体制的内在缺陷,仅靠地方探索和局部调整已难以破局,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作出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设计。尽管设立内部专门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但各级检察院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仍然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受地域管辖影响,区域间保护能力分化明显,欠发达地区面临案少质弱的滞后困境。由于级别管辖的限制,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由基层检察院处理,却难以触及知识产权民行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省级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负责了多数知识产权审判监督任务,但所涉案件数量不多、类型单一。加之当前司法力量条块分割的现实格局,检察机关难以实现对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有效监督。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的职能应被强化,将其作为推动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突破口,从顶层统筹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与资源供给,为全国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提供强有力的制度牵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的成立,标志着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进入专业化、系统化的新阶段。要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必须进一步强化其职能。第一,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质效,办出更多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应常态化遴选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明确疑难法律的适用规则,要求下级院参照检索并纳入考核培训,倒逼统一办案标准,来系统性提升全国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质量。涵盖刑事、民事监督、行政监督、公益诉讼及“一案四查”综合履职范例,展示技术调查官引入、数字检察筛查虚假诉讼等先进办案方法。通过案例,针对网络侵权作品海量认定、跨境侵权管辖、芯片软件著作权等新技术领域,提供证明方法和抽样鉴定思路。并要求各级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

       第二,细化落实“一案四查”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知识产权“四大检察”职能,特别是公益诉讼检察的独特价值。程序本身即为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宣示,检察机关提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能够清晰表明国家对某类知识产权公益侵害的态度,确立该类型案件可诉、应诉、必究的政策导向。当前,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仍处于探索拓展领域,主要在地理标志、传统文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关联场景。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对“何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利益损害”把握不准,担心突破受案范围或遇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对此,最高检知识产权厅应承担起规则创制者的职责,通过先行办理或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哪些情形构成公益损害及可诉条件,为地方提供操作“模板”。简言之,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介入重大知识产权公益受损案件的诉讼程序,核心价值不在于“代替地方起诉”,而在于通过最高层级的法律监督行为,确立裁判规则、统一司法标准、昭示国家立场。

       第三,强化跨部门协同与重大案件统筹,构建全国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作格局。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犯罪往往跨区域作案,上下游环节分工隐蔽,案件查办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仅靠检察单一力量难以形成治理合力。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处在全国知识产权检察体系的顶端,具有天然的层级统筹优势,应主动担当超级协调者角色,直接对接各相关中央机关,打通跨系统、跨区域的协作堵点。一方面可以推动建立稳定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渠道,打破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壁垒,让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线索能够顺畅流转,及时启动执法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联合挂牌督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统筹调配各地、各部门的办案资源,排除地方保护的干扰,推动案件依法查办,同时在协作过程中逐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提升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协同性。 

       第四,持续推动专业办案组织建设,优化人才力量配置,夯实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组织根基。针对当前不同地区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建设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可以发挥顶层指导、统筹推进作用,一方面对重点地区的专业办案组织建设设定更明确的建设标准,引导地方把骨干人才优先配置到知识产权检察办案一线,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基地的建设,提炼可复制推广的专业化建设经验,向其他地区输出成熟的建设路径,带动整体专业办案水平提升,强化全国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组织基础。 

       第五,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前沿问题研究,抢占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制高点。面对人工智能、具身人工智能、数据知识产权等新业态、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规则空白,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应主动承担起“智囊团”职能,一体提升理论研究和检察办案能力水平。具体而言,可以组织检察系统、法学研究领域、产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专题研讨,围绕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边界、侵权认定规则、法律适用难点等问题形成研究成果,为办理新型案件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同时也能为相关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工作及时提供检察实践样本,推动完善符合新技术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体系。 

       (二)完善知识产权检察的运行机制

       除了整合现有知识产权检察资源,还应当适应知识产权保护规律,深化改革检察权力运行机制,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效果。 

       1.完善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机制 

       现行行刑衔接机制,侧重于行政执法机关把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给司法机关。不过,对于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刑事案件,以及经过司法处理后被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案件,它们虽不构成刑事犯罪,可是在行政违法事实成立时,行政执法机关却难以获取相关线索,进而使得部分行为人违法之后既没有受到刑事制裁,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所以,要在坚持行政执法机关把涉嫌犯罪的案件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前提下,加强司法机关将涉及行政处罚的线索转交给行政执法机关的机制。当然,在通过双向移送机制同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时,需根据责任性质,按照功能相同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方式互相抵扣、功能不同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方式分别施行的原则,妥善处置,从而达到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标准的目标,尤其是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移送材料形成统一认识,确保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移尽移。

       为确保行刑衔接的高效顺畅,还需构建行刑信息共享平台、联络会议制度、提前介入等机制,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降低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成效。继续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力争使平台涵盖执法动态、跟踪监控、预警提示、辅助决策、案件移送和监督管理等职能,对相关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最后,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利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查办职务犯罪等检察监督手段,确保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顺利移送至司法机关。

       各地已为这种行刑衔接机制提供了丰富经验。山西、吉林、辽宁、广西、新疆等地的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签署工作机制,细化不同罪名类型的衔接标准和程序,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更加顺畅。浙江检察机关开发了跨部门、跨层级的“检察+”协同共治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及撤案决定信息同步发送至检察机关,并在线上完成检察意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提出与反馈等环节的协同工作,借助智能化与信息化建设提升行刑衔接效率。湖南检察机关则积极促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引导受害单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裁定被告需支付人民币1398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此举减少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同时实现了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一并解决。

       2.案件的主动发现与筛选

       传统知识产权检察多以被动受案为主,大部分线索来源于权利人报案、行政机关移送,很难主动发现隐藏在产业链中的新型侵权行为。依托大数据技术搭建风险监测模型,可以对接电商平台、行业协会、社交平台等多渠道公开数据,针对重复侵权、跨境制假售假、批量恶意投诉等高发侵权场景设置识别维度,自动筛查异常侵权线索,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动态感知、提前预警,改变过去被动等待案件移送的模式,拓宽案件来源渠道。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就在重点园区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官办公室,为当地高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此基础上,还需配套建立专业化的线索筛选评估标准,由专业办案团队结合产业特性、侵权规模、社会影响等维度对筛查获取的线索进行分级评估,筛选有办案价值的线索跟进核实,提升线索转化效率,保障主动发现的案源能够真正进入检察履职流程,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覆盖范围。

       针对重大侵权案件线索,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核查的工作机制,对于线索反映的涉嫌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及时联合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初步核查,固定关键证据,避免因线索流转延误导致证据灭失,确保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能够顺利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针对一般侵权线索,可以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线索快速移送反馈通道,打通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对线索处置进度进行动态跟踪,防止出现线索压案不查、移送不及时等问题,保障不同层级线索都能得到规范处置,推动“主动发现-分级评估-跟进核实-流转处置”的全流程“主动型”案件发现与筛选机制成型落地。

       同时,鉴于知识产权案件具备专业性与复杂性,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权和审查起诉权的分离,致使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效率降低。所以,可探讨赋予检察院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自侦权。职能整合后,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专业性,节约执法资源,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从域外经验来讲,韩国最高检察院于1993年成立了侵犯知识产权联合调查中心,与21个主要区检察院组建了区域联合调查队,指派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官,与警方一同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外,检察机关有必要监督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过程。依据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检察机关处理的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中,多数为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而诉讼程序监督和事前监督所形成的案件非常少。这不仅会影响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推进,也可能打击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诉中及事前程序,是不可或缺的。这种监督应适度进行,灵活纠正诉讼中的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3.“法律+产业”的检察官能力构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深度,最终取决于检察官对技术事实和产业逻辑的理解深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及各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司法机关可进行针对性的人才筛选和培养。检察官不仅要懂法律,更要理解产业逻辑、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因此,应当在检察官常态化培训中,加入产业调研、商业逻辑学习等内容,推动知识产权检察检察官定期走入互联网、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不同领域的创新型企业,近距离观察行业运转实际,了解该领域技术创新路径与市场竞争规则,避免脱离产业实际作出法律判断,让检察决定既符合法律规范,也契合产业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创新活动提供符合实际需要的司法保障。

       还可以探索建立检察官与产业专家的常态化交流机制,邀请行业技术骨干、企业法务负责人参与典型案例研讨,帮助检察官准确把握产业发展的痛点与创新需求,也能让检察官在交流中同步传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导向,形成检察工作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还可以依托检察人员考核机制,将对检察官产业认知能力的评价纳入考核指标,引导检察官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养,真正打造出既精通法律又熟悉产业的知识产权检察队伍。根据创新领域的不同,可以设立对应领域的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办案组,定向培养特定行业的专业化办案人才,让检察官在长期聚焦领域的办案和调研中,积累更深厚的产业认知,持续提升办理涉该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能力,更好匹配不同行业创新发展对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差异化需求。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打通检察系统与产业界、科研界的人才交流通道,探索建立互派挂职机制,吸纳具备产业技术背景的复合型人才进入知识产权检察队伍,充实专业办案力量,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检察人才队伍的能力结构,夯实“法律+产业”能力建设的人才基础。

结    语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难题需要解决,诸如,机构设置与职能整合尚未完全匹配、履职结构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刑事主导倾向、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异化与检察专业能力消解等。认真对待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核心方向。我们要明确专门化建设的本质是围绕服务创新发展优化检察供给,而非单纯调整办公场所或固化办案范围,要在坚持“四检合一”履职模式的基础上,推动知识产权检察从单一刑事公诉向全链条知识产权治理转型,从侧重个案办理向延伸参与规则制定拓展,同步完成组织形态的系统性转型,在此基础上完成专门化体制的建构:既要强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的职能,也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检察运行机制,细化落实行刑衔接、案件主动筛查、“法律+产业”能力建设等关键举措,让专门化建设真正落地见效。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建设,是检察机关回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探索。从走出认知偏差到实现功能转型,再到构建专门化体制,每一步推进都围绕着“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这一核心目标。未来,知识产权检察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调整,持续丰富专门化建设的内涵,通过锻造高素质专业队伍、完善专门工作机制,为知识产权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贡献检察力量。以服务大局为标尺时刻校准检察方向,确保每一项专门化建设的举措,都始终紧扣国家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真正把知识产权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际效能。

       (作者系马一德,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讲席教授。文章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