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司法体制

  • 发布者: IPer
  • 创建时间: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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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压舱石”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刑事司法保护是最为有效和最具威慑力的方式。一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会严重挤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使创新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抑制创新活力和创新成果转化的动力,侵害公共利益。尤其针对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举证难、难度大的客观现实,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必须发挥刑事制裁的威慑作用。 

        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规则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也一直处于不断强化状态,2012年以来,我国司法机关每年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超过1000件,2014年以后超过4000件,2021年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565件,案件数量不断创历史新高,刑事保护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威慑力的武器,成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高效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要依靠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不断完善:在司法审判层面,我国已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26个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为重点、地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跨行政区划管辖机制等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在检察监督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并在全国20多个省份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逐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专门机构专人办理,知识产权检察事业走上快车道。但伴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仍存在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当前有两方面难题亟待解决: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追诉。追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职能由检察机关行使,但作为刑事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自身并不直接参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其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完全依赖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四多四少”现象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即“现实发生多,实际处理少;行政部门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少;查出具体实施的一般案犯多,深究幕后操作者少;适用缓刑多,判处实刑少”。“两法衔接”不畅导致大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移送环节流失,使本应进入刑事司法环节的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限制了刑事制裁威慑作用的发挥。 

        二是管辖权不协调导致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难以深入推进,制约了裁判标准统一、审判专业化等改革效能的发挥。构建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重要任务是统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但刑事与民事、行政案件级别地域管辖的错位却导致改革难以深入推进,如技术类民事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却一般由基层检察院、法院管辖,除级别管辖不匹配外,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地域管辖范围上也未能形成统一,导致很多地方仅实现了民事行政审判“二合一”,“三合一”审判机制尚未完全确立。 

        深化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求必须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司法体制,在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专业能力建设的基础上,要适应知识产权保护规律,深化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打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梗阻问题: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为了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避免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驱动“以罚代刑”,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联系,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标准,尤其是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移送材料形成统一认识,确保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移尽移。充分把握数字检察的新机遇和新动能,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力争使平台涵盖执法动态、跟踪监控、预警提示、辅助决策、案件移送和监督管理等职能,对相关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最后,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利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手段,确保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顺利移送至司法机关。 

        第二,建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专门程序。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困境,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与审判机制、检察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由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涉及侦查、起诉、审判各个方面,专业化、一体化改革不能仅依靠司法审判制度的“单兵突进”,而是要秉持系统化观念,必须实现司法审判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批捕、起诉、法律监督工作相衔接。因此,刑事保护也应当顺应知识产权案件规律构建特别程序规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在未来知识产权特别程序制度构建中,应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完善作为重要方面,构建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司法审判相协调的集中管辖和程序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效能倍增。

        来源:检察日报-声音周刊  原文链接:http://news.jcrb.com/jszx/202304/t20230424_2517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