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文军、李金潇: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适用

  • 发布者: 张亚峰
  • 创建时间: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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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文军; 李金潇   

期刊: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1,(04) 

摘要:合法来源抗辩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强化源头打击侵权的重要规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59条的分析,可以明确销售者应为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著作权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仅需要抗辩主体满足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价格等客观要素,还应具有主观善意。注意义务应只是法官在进行说理时的重要依据,而非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在判定侵权主体具有合法来源后,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侵权,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应对制止侵权所产生开支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说明,不应由法院酌定,对于许多不必要的开支不应划入合理开支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