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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 Created: 2015-09-23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反映学生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为了维护我校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各校区学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及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一章  入住手续

第一条  学生凭校园一卡通,到公寓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没有办理校园一卡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或批准入住手续和学生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

第二条  学生与公寓管理人员一起验收房间内的设备设施(包括消防设备设施、家具、门窗、卫生洁具、电器、电话、水表、电表、饮水机等物品),并核对水电表数后签字确认。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三条  学生有维护公共卫生的责任和义务,宿舍内卫生由学生本人负责,各种垃圾应倾倒在垃圾桶内,禁止随处堆放。

第四条  房间内存放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摆放要整齐有序。

第五条  为保障公共卫生,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随意抛撒废弃物。

二、禁止乱写、乱画,粘贴各种字画。

三、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衣物等。

第六条  为保证其他学生顺利入住,学生退房时,应将房间打扫干净,包括床上及桌上不能留有任何物品,对卫生不合格的宿舍将依照规定收取保洁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生有维护公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现象和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要妥善处置,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八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公寓须主动出示个人有效证件(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公寓内禁止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确有需要,须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公寓内使用的插线板等电器,必须为合格产品,必须具有国家“3C”认证标志。

三、公寓内禁止使用和存放微波炉、热得快、电炉、电冰箱、电磁炉、电饭煲(电饭锅)、电饼铛、电烤箱、烤面包机、电热杯、电暖气、电热毯、酒精炉、煤油炉、煤炉、火锅、液化气炉等用具。

四、公寓内禁止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五、禁止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六、禁止在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七、禁止在公寓内吸烟、焚烧废弃物;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八、禁止私自改造房间内的设备设施。

九、禁止在室外窗台(含阳台)摆放花盆等物品,以免坠落伤人。

第九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笔记本电脑应加防盗锁;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十条  未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公寓内集会和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亲友来访应办理登记手续,禁止将陌生人带入公寓。

第十二条  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查验水电表,及其它维修服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来访人员应在楼宇管理人员处实名登记,并于当日23:00之前离开公寓。

第十四条  学生之间要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地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公寓。公寓电话不得作为对外广告业务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禁止在宣传栏以外张贴任何广告及宣传品。

第十六条  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内,禁止将其带入公寓内。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家禽及各类宠物等。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酗酒、划拳;禁止在公寓内摆放及使用杠铃、跑步机等大型健身器材及开展各种球类运动、高音播放音响和电视。

第十九条  进出公寓应穿戴整洁,文明着装,禁止光脚、赤膊。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特殊情况不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研究所(或院系)同意,报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到公寓管理部门备案,公寓不再保留其床位。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学生本人应向所在研究所(或院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各校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各校区管理部门可代表学校做出本校区宿舍统一调整的方案及决定,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床位只限学生本人使用,禁止私自调换、出租、转让;禁止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安装内侧插销或在门外挂明锁等;禁止将钥匙转交同宿舍以外人员;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将钥匙交回公寓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需要提前入住,或推迟撤离公寓的,须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未经批准拒不撤离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发现室内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不及时报修而发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故意或过失损坏、遗失公寓内设备设施,须照价赔偿。

第六章  住宿费、水电费收取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从2014年9月入学的学生开始收取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以北京市相关部门审定结果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2014级学生开始,学生用水用电实行指标控制,享受每月免费使用电量10度、冷水3吨,超额部分按照《北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收取费用;2013级及以前学生水电费按照《北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以本人实际消耗数量全额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及相关院系牵头,每学期至少2次对学生宿舍进行卫生及安全检查;校区管理部门适时对学生宿舍例行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学生处及相关院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规定,如有违犯,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学生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发总务字〔2012〕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