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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

  • Created: 2015-09-23

第一章  校园一卡通使用及退还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全体在读学生、教职工以及各类来校临时人员,均可凭国科大校园一卡通借阅图书,校园一卡通即作为借阅证。初次来馆的读者,须填写或修改本人基本信息。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按照国科大的有关规定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一卡通遗失,读者可通过学校各个网点圈存机或校园一卡通网站(http://card.ucas.ac.cn/web)自助挂失,以及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现场挂失。如需补办,请读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到国科大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并到图书馆重新填写相关信息。挂失前所有已被借出的图书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

第三条  学生办理离校、教职工调离本校时,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办理停止借阅图书功能。

第二章  借还图书

第四条  除密集架书库外,图书一般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借阅证)入库选书,不得将食物等与借阅图书无关的物品带进书库。

第五条  校园一卡通借阅图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则图书借阅功能停止使用1个月。

第六条  每位读者最多可借图书10册,每册借期为30天。在没有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可续借2次,每次续期为30天,续借日期从操作第二天算起。外文原版书、工具书及院士捐赠书不外借,仅供在阅览室阅览。

第七条 读者可通过国科大图书馆网站主页(http://lib.ucas.ac.cn),进入借阅管理系统,根据需求续借、预约和管理所借图书。

第八条  如某种图书复本已全部借出,读者可在图书流通阅览室或通过网络办理图书预约,一次最多可预约2册。读者有超期图书、欠款及借阅证过期,则不可预约。

第九条  持有国科大校园卡管理中心发放的校园一卡通临时卡的读者,一次最多可借书3册,借期为30天,无续借期。

第三章  阅览书刊

第十条  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可以在阅览室内阅览书刊,读者看完书刊后须把书刊放回到原来的位置。

第十一条  阅览室中所有的期刊和报纸,以及院士捐赠的图书和图书馆规定不得外借的书刊,只准在室内阅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携带出室外。

第十二条  不准损坏和撕毁、裁剪书刊,否则一经发现,处以相应期刊全年价的罚款,图书按照第四章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相关规定者,将按馆内有关办法处理,对情节恶劣者,报请国科大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读者所借图书逾期按0.1元/天•册,同时记录违章。前三天不扣款,第四天起连同前三天一并计入罚款。违章累计达到5次,校园一卡通的图书借阅功能停止使用1个月。

第十五条  读者应在假期内归还的图书,须在开学后1周内还清。超过1周按逾期处理,逾期天数从新学期开馆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  污损图书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10元以下或图书全价的赔偿。

第十七条  丢失图书在借期内声明者,给2个月期限设法赔偿(必须是完全相同版本的图书或经同意后可以是新版图书)。从借期期满日起算在此期间赔偿者,不予罚款。如无法赔偿,将按图书的价格进行不同程度赔偿(多卷图书按整套图书价),书价在10元以下的图书赔偿50元,10元以上的按原价5倍赔偿。

第十八条  遗失工具书、孤本书、珍贵图书,视具体情况按原书价10至50倍赔偿。

第十九条  遗失图书经赔偿后又找到原书而无缺损者,可凭原收据退还赔款。

第二十条  偷窃图书者,图书馆将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馆所有罚款与赔书款,均纳入学校购书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持有国科大校园一卡通的在读学生和教职工,可同时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简称“国科图”)借阅图书,借书要求按国科图相关规定实行。若馆际之间产生异议,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科大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资料中心借阅管理规定》(院发教字〔2007〕202号)同时废止。